转载 | 公安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4-07-26
转载 | 公安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强化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推进并规范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应用,加快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法律法规,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研究起草了《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建议。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wajfzc@sina.com或zqyj@cac.gov.cn。

3.通过信函将意见建议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邮编:100741,或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邮编:100044。来信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25日。

附件:

1.《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起草《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公安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4年7月26日



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推进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保护公民身份信息安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以下称“公共服务”),是指国家根据法定身份证件信息,依托国家统一建设的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称“公共服务平台”),为自然人提供申领网号、网证以及进行身份核验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号,是指与自然人身份信息一一对应,由字母和数字组成、不含明文身份信息的网络身份符号;网证,是指承载网号及自然人非明文身份信息的网络身份认证凭证。网号、网证可用于在互联网服务及有关部门、行业管理、服务中非明文登记、核验自然人真实身份信息。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网信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负责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公共服务平台依法落实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国务院民政、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卫生健康、铁路、邮政等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的推广应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持有有效法定身份证件的自然人,可自愿向公共服务平台申领网号、网证。

不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需要申领网号、网证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申领。

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需要申领网号、网证的,应当在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监护下申领。

第五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互联网服务中需要登记、核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的,可以使用网号、网证依法进行登记、核验。

不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使用网号、网证登记、核验真实身份信息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第六条 鼓励有关主管部门、重点行业按照自愿原则推广应用网号、网证,为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的身份登记和核验服务,通过公共服务培育网络身份认证应用生态。

第七条 鼓励互联网平台按照自愿原则接入公共服务,用以支持用户使用网号、网证登记、核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依法履行个人信息保护和核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的义务。

互联网平台接入公共服务后,用户选择使用网号、网证登记、核验真实身份信息并通过验证的,互联网平台不得要求用户另行提供明文身份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用户同意提供的除外。

互联网平台应当保障使用网号、网证的用户与其他用户享有相同服务。

第八条 互联网平台需要依法核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但无需留存用户法定身份证件信息的,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仅提供用户身份核验结果。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互联网平台确需获取、留存用户法定身份证件信息的,经用户授权或者单独同意,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按照最小化原则提供。

未经自然人单独同意,互联网平台不得擅自处理或者对外提供相关数据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共服务平台处理个人信息不得超出为自然人提供申领网号、网证以及进行身份核验等服务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在向自然人提供公共服务时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并取得其同意。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未经自然人单独同意,公共服务平台不得擅自处理或者对外提供相关数据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用户要求,及时删除用户个人信息。

第十条 公共服务平台在处理用户个人信息前,应当通过用户协议等书面形式,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用户告知下列事项:

(一)公共服务平台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二)用户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

(三)用户依法行使其个人信息相关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还应当向个人告知处理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公共服务平台处理个人信息,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者不需要告知的情形的,可以不向个人告知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

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无法及时向个人告知的,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在紧急情况消除后及时告知。

第十二条 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加强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依法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与技术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服务涉及密码的,应当符合国家密码管理有关要求。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网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法定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护照、前往港澳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起草《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起草必要性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关于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推进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等有关规定,国家组织建设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旨在建成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平台,形成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能力,为社会公众统一签发“网号”“网证”,提供以法定身份证件信息为基础的真实身份登记、核验服务,达到方便人民群众使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推进网络可信身份战略的目标。基于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以下简称公共服务),自然人在互联网服务中依法需要登记、核验真实身份信息时,可通过国家网络身份认证APP自愿申领并使用“网号”“网证”进行非明文登记、核验,无需向互联网平台等提供明文个人身份信息。由此,可以最大限度减少互联网平台以落实“实名制”为由超范围采集、留存公民个人信息。为进一步强化个人信息保护、规范公共服务的运行管理,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经充分调研论证,起草了《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16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公共服务和“网号”“网证”等概念;二是明确了公共服务的使用方式和场景;三是强调了公共服务平台和互联网平台的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四是明确了公共服务平台和互联网平台违反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法律责任。

三、主要考虑

《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规定,明确了使用“网号”“网证”进行网络身份认证的方式,并对“网号”“网证”的申领条件、公共服务的使用场景、法定身份证件范围、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义务等基础性事项作出规定。此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要求,对未成年人申领、使用公共服务作出了特别规定。

《管理办法》鼓励互联网平台接入公共服务,支持用户使用“网号”“网证”登记、核验真实身份,并作为其履行用户真实身份核验和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定义务的一种方式。对自愿选择使用“网号”“网证”的用户,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或者用户同意外,互联网平台不得要求用户另行提供明文身份信息,最大限度减少互联网平台以落实“实名制”为由超范围采集、留存公民个人信息。

《管理办法》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上位法的规定,充分保障了用户个人信息相关权利。明确了公共服务平台采集个人信息的“最小化和必要性原则”,即公共服务平台处理个人信息不得超出为自然人提供“网号”“网证”相关服务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明确了公共服务平台处理用户个人信息时的解释告知、数据保护等义务,充分保障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删除权等个人信息相关权利。

《管理办法》明确了身份核验结果信息的“最小化提供原则”和依法处理要求。对依法需要核验用户真实身份但无需留存用户法定身份证件信息的,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仅向互联网平台提供核验结果;对于依法确需获取、留存用户法定身份证件信息的,经用户单独同意,公共服务平台应按照“最小化原则”向互联网平台提供必要、相关的明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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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OIDAA联盟团标立项评审会顺利召开
2024-05-27
2024年OIDAA联盟团标立项评审会顺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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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中关村信网络身份认证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团体标准体系建设,积极响应各行业对可信数字身份领域标准的实际需求,发挥联盟在可信数字身份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优势,联盟标委会于2024年5月22日下午在厦门召开了团体标准立项评审会。联盟标委会邀请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厦门中盾安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大运营商的重要专家及相关团标参编会员单位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联盟副秘书长黄耀晖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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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联盟理事长于锐致辞。一是强调联盟重启团体标准立项工作的重要性,回顾了过往联盟团体标准总体情况,提出标准化工作是推动行业发展的重要基石,也是我们联盟不断壮大的关键所在。二是要做好联盟标准执行和宣贯工作,联盟标委会要督促和检查联盟会员单位能够按照标准来执行。建议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不断提升联盟团体标准的系统化、体系化、专业化水平。三是要做好标准的升级工作。联盟标准制定中要服务国家战略和大形势,引领行业发展,发挥约束性、规范性。如果能够在行业和国家范围内发挥作用,我们将申请团体标准升级为行标或国标。标准化工作支撑行业发展需要各方共同努力,从制定到实施,再到持续的更新与优化,形成一套完整、高效的标准体系。望联盟的会员单位能够积极参与标准化工作,共同推动网络身份认证产业的发展。加强交流与合作,共享资源和信息,共同应对行业面临的挑战,把握行业发展的机遇。


黄耀晖副秘书长对联盟标准体系方案做详细介绍,联盟会员单位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兴唐科技、新大陆、北京中盾安信、厦门中盾安信与各位专家们一起对标准体系方案进行了分析和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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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联盟团体标准立项评审阶段,专家及成员单位对多项标准草案进行了深入认真的讨论,分别从标准名称的合理性、标准框架的完整性、标准的适用性及技术先进性等方面提出了中肯的建议和意见,保证了团体标准立项的科学性与规范性。专家们在听取了项目提出单位对标准的制定背景、研究目标、必要性、创新性与主要技术内容的详细汇报后,对团体标准项目进行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审议。部分标准如:《基于CTID网络身份认证应用的安全芯片技术要求规范》与《基于SIM卡的数字身份 身份鉴别设备专用安全芯片技术要求》等进行合并。最终选出《SIM数字身份 基于NFC的身份认证服务 第1部分 身份认证流程》、《SIM数字身份 整体技术框架》、《智能门锁系统个人身份认证服务应用安全要求》、《个人数据确权授权的流程和技术规范》等9个标准通过专家立项评审,后续报联盟标委会同意后完成立项。

本年度,联盟面向全体会员单位发起标准征集活动,截至2024年5月15日,共收到标准立项建议书17项,聚焦“SIM”、“CTID网络身份认证”、“智能门锁系统身份认证”及“数据要素”等领域。专家们认为大部分标准符合产业发展需求,文档较为完整,内容结构相对科学合理。部分提案立意新颖,技术创新点显著,将有效填补国内相关领域的研究空白。本次会议的成功召开为联盟搭建标准体系,进一步深入开展标准体系研究及组织标准编制工作具有重要的推动意义。

中国科学院大学教授荆继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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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标准总监林冠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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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标准总监武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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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移动金融科技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果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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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总监周二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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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通在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总监程福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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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副研究员王开林

厦门中盾安信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王剑冰


撰稿:王思宇

编辑及审核:王毅

审批:黄耀晖

 关于我们

中关村安信网络身份认证产业联盟(简称OIDAA联盟)是公安部第一研究所牵头成立的网络身份认证产业联盟,拥有自主可控的领先核心技术,围绕生态圈构建、标准推进、会员服务三条主线为会员提供定制化、专业化服务。
目前会员单位已达100多家,涵盖了包括公共安全、互联网基础服务、通讯、信息安全、金融、电子商务、终端设备、微电子、个人征信等各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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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8775800-8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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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IDAA联盟金融应用工作组正式启动 构建数字金融新生态
2024-05-27
OIDAA联盟金融应用工作组正式启动 构建数字金融新生态

5月23日,中关村安信网络身份认证产业联盟(以下简称“OIDAA联盟”)金融应用工作组启动会在厦门成功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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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会上,中关村安信网络身份认证产业联盟理事长于锐在开场致辞中表示,成立金融应用工作组,旨在搭建一个聚焦于可信数字身份在金融数字经济改革和金融业务场景应用研讨与实践的开放、共享、创新平台,共同探索数字身份认证、风险管理、隐私保护等方面的新技术和解决方案,构建数字金融新生态,为金融行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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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组长单位汇报了工作组的组织架构和章程,2024年工作组将以发布行业报告、融合产业能力、拓展应用场景为工作目标,以可信数字身份为基础,促进数字身份在金融行业应用和发展。
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关保技术事业部副主任、北京中盾安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胡光俊围绕可信数字身份与网络安全做分享,并提到中盾安信“可信身份核验、行业数字身份、数字身份权益保障”的三波业务发展战略,希望未来在金融行业能加强各方合作。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有限公司、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工作组成员单位也对工作组的成立及未来工作方向提出了宝贵意见及建议。
会议最后,中关村安信网络身份认证产业联盟副理事长兼秘书长杨林做总结发言,对工作组提出以下建议:一是要共同探讨基于可信数字身份的数字化创新解决方案;二是在金融行业积极推动国家级可信数字身份的应用;三是积极探讨金融行业基于可信数字身份的数据要素流通应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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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工作组将在OIDAA联盟指导下,携手联盟成员单位,为金融行业产业发展搭建桥梁,共同推动可信数字身份在金融领域的持续、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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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李晓婕

编辑:杨一凡

审核:李頔 康丽丽

审批:郝久月 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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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果出炉!2024(首届)数字身份创新应用大赛决赛圆满收官!
2024-05-27
赛果出炉!2024(首届)数字身份创新应用大赛决赛圆满收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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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2日、23日,2024(首届)数字身份创新应用大赛决赛及颁奖仪式在厦门举行。本届大赛由中关村安信网络身份认证产业联盟(简称“OIDAA联盟”)发起,围绕“数字身份助推数字化发展”主题,充分激发联盟合作伙伴在数字身份领域的创新应用。经过前期初赛与复赛的激烈角逐,最终有16个优秀方案入围决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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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赛评审专家组由13位产学研政领域专家、学者组成,公安部第一研究所研究员、多维身份识别与可信认证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主任、OIDAA联盟理事长于锐担任专家组总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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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届大赛亮点是鼓励应用场景和服务模式的创新,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主要评价指标。在评审方式上特别将“个人信息保护”、“数据要素流通”以及“创新技术应用”三大赛道方案合并评审,围绕方案创新性、可行性、成长性以及现场表现四个维度进行综合评价。最终,大赛共评选出创新应用方案一等奖2个、二等奖4个、三等奖1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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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赛颁奖仪式于5月23日上午在OIDAA联盟大会高峰论坛上举办,2024(首届)数字身份创新应用大赛的获奖名单正式揭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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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首届)数字身份创新应用大赛圆满落幕。本次大赛是数字身份认证领域的一次创新性实践,大赛组委会期望以赛会友,以赛促技,以赛聚心,吸引更多优秀企业共同推动数字身份产业蓬勃发展。未来,OIDAA联盟将进一步发挥产业生态创新与赋能作用,将数字身份创新应用大赛打造为一项持续性强、广受认可的赛事,贡献更多卓越的解决方案,让数字身份成为助推数字经济和数字中国发展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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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李睆

编辑:杨一凡

审核:李頔 康丽丽

审批:郝久月 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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